【以案普法】情侶之間各類轉賬,性質該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后相識,于2020年3月份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張某從事房屋裝修工作,經營一家裝修公司,李某在一家保險公司任職。戀愛期間,原告通過微信紅包和銀行匯款方式轉賬給被告共計50余萬元。2022年12月雙方因感情不和,李某向張某提出分手,經過張某多次挽留,未能如愿,遂結束了戀愛關系。感情覆水難收,張某不想人財兩失,于是就多次打電話、發短信催李某還錢,李某認為,雙方系以夫妻名義同居并共同生活,在此期間被告懷孕后流產,花費了大量的醫療費用,給其身心造成了重大的傷害,并且涉案款項大部分用于房屋裝修、購置家具家電等的生活開支且被告也曾向原告轉款,所以李某無視張某的要求,且對張某避而不見。原告張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返還現金52.29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原告向被告轉賬的金額從380元至100000元不等,共計轉款52.29萬元,上述款項共分四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被告李某為刷業績向原告借款25萬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
第二種類型結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李某于2022年4月13日稱“家里老人生病了,我現在手里沒有周轉資金,先轉我3萬塊錢,等6月份回款后再給你”,后張某向李某微信轉款3萬元。
第三種類型系“520”“521”“666”“999”等多筆特殊含義的轉賬,及備注為“老婆生日快樂”“老婆愛你”“老婆辛苦了”等內容的轉賬,共計16萬元。
第四種類型原告僅能提供轉賬記錄。
針對上述四種類型的轉賬,法院認為,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具備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要件。本案中,原、被告戀愛期間存在多次轉賬,但是用途各異,應當區別處理。
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法院認為第一種和第二種類型的轉賬能夠體現出雙方之間借貸合意,應當認定為借款,被告應當負責償還。對于數額具有特殊含義及有備注“老婆生日快樂”等內容的第三種類型的轉賬,法院認為,上述轉賬具有特殊寓意,應當認定為張某為表達愛意或者聯絡感情贈與給李某的,而非體現借貸合意的民間借貸關系,因此法院駁回了張某要求李某償還該部分款項的訴求;對于第四種類型的轉賬匯款,原告除提供微信及銀行轉賬記錄外,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證據加以佐證上述第四種類型款項用途或者目的,考慮到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三年的事實,結合原被告雙方經濟收入水平、消費能力及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沒有認定第四種類型款項為借貸。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償還原告張某28萬元及相應利息,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原告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ㄒ唬﹪乐厍趾浥c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ǘ浥c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ㄈ┎宦男匈浥c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